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观点摘录:
知识不能被垄断,知识的载体也不能被垄断,知识的设施也不能被垄断。知识被垄断之后所带来的代价,伤害的不仅仅是作者,不仅仅是读者,而是整个国家创新的基础和创新的能力。
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与监管相结合,把市场的力量和政府的力量充分的发挥出来,搭建一个创新国家所需要的知识基础设施。
发言内容:
我觉得这个会议非常的重要,关于知网涉及垄断的问题,比如说,垄断的模式、路径,它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带来的竞争损害和对包括作者、读者为主体的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我做了一个分析,在总局发布要启动对他们调查的那一天的同时在光明日报也发了一篇文章,对这个问题本身没有新的看法了,或者说我的观点已经在光明日报那篇文章做了比较全面陈述,但是我自己也知道还缺乏深入。原因在于:第一,篇幅不够。第二,需要对相关的事实进一步的去研究。坦率地讲,在一个很短的时间也很难得出非常严谨的结论。如果大家有兴趣的话也可以看一下那篇文章提一些意见与批评。因为无论是意见和建议,相信对处理个案来讲都是有帮助的,可能对于整个文献数据库服务市场的规范发展都是有帮助的,所以更希望能够听到批评。
现在既然已经启动了反垄断调查,下边对知网进行处罚应该是一个大概率的事件,当然也不排除另外一种可能,知网配合的非常的好,最后按照《反垄断法》第45条有一个承诺,当然也不排除这种可能。
我想追问的是:
一、处罚之后怎么办?我非常同意方兴东教授在他演讲当中提到的,从我的角度归纳是这样去想的,《反垄断法》主要解决的是竞争问题,它不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是知网它的经营行为所暴露出的问题,不限于竞争损害,也不限于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我们可以从一个更大的视角来去讨论,从科技强国的角度、创新中国的角度来去讨论这个话题,这就涉及到知识开放获取的问题。坦率的讲,知识的开放获取是公共利益的问题。
我听到个别专家讲到了公共获取、开放获取。其实国外提到的开放获取也是解决数据库垄断的问题,所以通过开放获取来对抗一些垄断。为什么要去开放获取?最主要的还是公共利益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在光明日报的那篇文章里面提到,学术文献是以智力成果为内核的知识产品,解决的不仅仅是信息服务的问题,涉及到知识传播的问题,而知识传播影响到创新的问题,是创新环境的问题。我特别讲的一句话,我认为知网目前的案件能够证明,知网背离了它自己所说的要建设“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的初心。所以我用了“引发了全国学术界、教育界、出版界、图书界极大的忧虑。”这一句话,我为什么用这句话?因为在它的官网里面说工程得到了全国学术界、教育界、出版界、图书界的大力支持,所以我把这句话改了一下,不是大力支持,从内心来讲大家是想支持的,但现在它的做法是引发了大家极大地担忧。
因此,这就成了一个问题,知识的开放和获取是公共利益的问题,而知网它无论是私人主体也好或是在不考虑它的股权关系或者股权结构的情况下是一个市场主体也好,它去获利,这个时候可以看到公共利益和市场利益的冲突,而这个冲突不是《反垄断法》能够解决的问题。所以在我的那篇文章里提到了要引入竞争,要扶持竞争。当然对知网这样个别公司的处罚并不意味着在学术文献数据库服务市场的竞争性格局就成立了。我们不要期待着哪一天对它处罚了,还需要通过管制的手段去解决竞争的问题。目的要解决知识永远不能被垄断,这时候就涉及到怎么去解决公众对公共产品的一种公共需求。
二、如果我们说知识是公共产品,知识载体作为数据库同样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这个时候还需要追问到底需要什么样的知识基础设施?知识的基础设施到底由谁来建?当然,我这样追问的意思不是说私人企业或者市场主体不可以建,仅仅靠市场主体够不够,通过什么样的路径来去建知识的基础设施,来提供最基础的公共产品,这个手段在我个人看一定是两个路径,一个是市场的,一个是非市场的,而市场的问题一定会有一些不正当竞争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这是要通过加强《反不当竞争法》或者《反垄断执法》来去解决这样的问题。我一直认为仅仅通过市场的手段,即使解决了竞争问题,不一定能够满足公众对知识公共产品或者是以知识为载体的、为内容的文献数据库的需求。
三、我们到底需要一些什么样的知网?需要一些什么样的文献数据库公司?
基于这样一些想法,知识或者是知识产品的服务或者是它的需求是不是可以做一些必要的分类?也就是在哪些环节更多的引入竞争,在哪些环节更多的通过监管来去解决一些问题。只有这样的话,我们才能够把市场的力量和政府的力量充分的发挥出来,搭建一个创新国家所需要的知识基础设施。这个工程需要两只手都要去用,单靠一只手是解决不了的,而且对数据库的垄断问题放眼世界来去看,所有的数据库都会存在这样一些问题,但是各国在处理的时候都有一些难度,有的时候可以看到它用对抗的方式去解决。当然,我们可以欣喜的看到现在有一些期刊,比如说,我所在的政法大学现在有六个期刊,正好因为我在分管科研,我明确的跟他们讲,1不要和知网签订独家的协议。2一定要通过自己的渠道或者是网站或者是自媒体公开自己每一期的作品,甚至要慢慢的做投入,把历史上的那些文献通过自己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来公开。
总之,知识不能被垄断,知识的载体也不能被垄断,知识的设施也不能被垄断。因为知识被垄断之后所带来的代价,伤害的不仅仅是作者,不仅仅是读者,而是整个国家创新的基础和创新的能力。
最后,为什么我不想对这个案子的《反垄断法》是不是构成做赘述,原因是:第一个,我在文章已经表达了。第二个,更需要的是解决后边的一些问题。因为一旦调查程序启动之后一定会有一个结果,这个结果是不是我们非常满意的是另外一个问题,一定会有一个结果。有了结果,知网公司作为个体的公司行为,一定会得到某种程度的改正,但是它能够改正到什么程度?或者我们设想它作为公司能够改正到什么程度,而改正的程度所导致的状态是不是我们所期待的一个状态。如果达不到的话,怎么样才能够达到这样一个状态?这可能是我们要更加投入精力来去思考的问题。